(2016)鄂0881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邓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641号原告邓某。委托代理人朱定国,钟祥市石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撤回对被告贺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任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