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3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山东丰宝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潍焦集团薛城能源有限公司、山东薛焦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丰宝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潍焦集团薛城能源有限公司,山东薛焦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民初1104号原告:山东丰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滨湖镇南徐楼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0590376686。法定代表人:李宁,经理。委托代理人:种发泰,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潍焦集团薛城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临泉路68号。法定代表人:刘良玉,经理。被告:山东薛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薛城区薛微公路南侧厂区。法定代表人:秦宏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丰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潍焦集团薛城能源有限公司、山东薛焦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丰宝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丰宝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丰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762元、减半收取49,8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丰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尚培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