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9029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29刑初28号公诉机关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黎族,初中文化,工人,现住在保亭县国营三道农场。因本案于2016年2月5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9日被保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保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保检公诉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家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南省保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琼DXXX**的二轮摩托车,由保亭县三道镇什密村往三道农场三区九队方向行驶,行至224国道263KM+600M处,与梁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琼BXXX**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谭某某受伤和两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保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谭某某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梁某某对该事故不承担责任。经三亚市中医院进行乙醇浓度检验,谭某某血液里的乙醇含量为127.00mg/d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出警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返还物品凭证;证人谭某甲、梁某某的证言;三亚市中医院检测报告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经检验,被告人谭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7.00mg/dL,达到醉酒驾驶规定,鉴于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谭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等情况,依法对被告人谭某某作出适当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盛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