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1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马宗富与高广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宗富,高广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1358号原告马宗富。。被告高广翠。。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宗富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马宗富负担。审 判 长 于 娜人民陪审员 靳恩江人民陪审员 王仕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颜 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