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与王桂平、崔延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王桂平,崔延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60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住所地泰安市财源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陈磊,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国梁,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峰,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平,女,195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告崔延申,男,195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王桂平,系被告王桂平之夫。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与被告王桂平、崔延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明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宗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