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靖与秦继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靖,秦继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1538号原告:刘靖。被告:秦继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靖与被告秦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靖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秦继龙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秦继龙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家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