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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靖与秦继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靖,秦继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1538号原告:刘靖。被告:秦继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靖与被告秦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靖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秦继龙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秦继龙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家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