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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吉辉与王庆福、谢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辉,王庆福,谢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595号原告:王吉辉,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委托代理人:张松,齐河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庆福,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告:谢鹏,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吉辉诉被告王庆福、谢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吉辉撤回对被告王庆福、谢鹏的起诉。本案受理25元,由原告王吉辉承担。审判员  王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卫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