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吉辉与王庆福、谢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辉,王庆福,谢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595号原告:王吉辉,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委托代理人:张松,齐河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庆福,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告:谢鹏,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吉辉诉被告王庆福、谢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吉辉撤回对被告王庆福、谢鹏的起诉。本案受理25元,由原告王吉辉承担。审判员 王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卫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