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执字第5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执字第5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场所:汉源县富林镇江汉大道二段167号。法定代表人张锐,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钟伟,男,43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公务员,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钟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款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钟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支付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执行款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汉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钟伟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林审判员 李太刚审判员 郝政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卫毅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