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889号原告王某,无业。被告江某,国家森林公园管委会职员。原告王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霍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