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4民初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民初第627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4月7日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吴湘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书记员 李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