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33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学仁与被告杨彦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仁,姚彦龙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33民初184号原告刘学仁,男,1959年5月11日生,汉族。被告姚彦龙,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仁与被告姚彦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仁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元由原告承担485元,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庞鑫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玮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