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833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学仁与被告杨彦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仁,姚彦龙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33民初184号原告刘学仁,男,1959年5月11日生,汉族。被告姚彦龙,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仁与被告姚彦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仁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元由原告承担485元,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庞鑫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玮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