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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8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诉被告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8民初344号原告:雷某某,女,汉族,住洛宁县。被告:韦某某,男,汉族,住洛宁县。原告雷某某诉被告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雷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玉 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