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8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诉被告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8民初344号原告:雷某某,女,汉族,住洛宁县。被告:韦某某,男,汉族,住洛宁县。原告雷某某诉被告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雷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玉 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