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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柴志敏与被告许战军合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志敏,许战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584号原告柴志敏。委托代理人李和亭、李凤芝,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战军。原告柴志敏与被告许战军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柴志敏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战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柴志敏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志敏撤回对被告许战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还原告柴志敏。审判员  张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