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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318号原告李某。被告咸某。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兆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真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