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7101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7101刑初6号公诉机关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7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鹿邑县,汉族,大专文化,兰州某某车辆段职工,户籍所在地兰州市城关区红山东路,租住兰州市城关区*栋楼。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辩护人杨学荣,甘肃雪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兰州铁检公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成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学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1、2014年,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兰州车辆段检修车间车电班工长期间,陆续盗窃电器元件法国“罗兰”牌熔断器20个,每个价值320元,计价值6400元;S137接触器4个,每个价值764元,计价值3056元;S193接触器1个,价值1764元;四方逆变器网关1个,价值4395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5615元。2015年11月中旬,被告人孙某某以快递方式将赃物卖给杨义(另案处理),获赃款3100元。后杨义将赃物卖给邹世益(另案处理)及白光泽。破案后,追回部分赃物。2、2015年11月中、下旬,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兰州车辆段检修车间轨道车司机期间,从该车间检修客车上盗窃法国“罗兰”牌熔断器21个,每个价值352元,计价值7392元。2015年12月初,被告人孙某某将21个熔断器和之前担任工长时盗窃的C294接触器1个,价值2200元;S296接触器1个,价值4900元;四方WG-II轴报器网关1个,价值4282.6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8774.6元,以快递方式卖给杨义。破案后,追回全部赃物。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辩护人杨学荣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孙某某盗窃的熔断器有旧有新,虽然不影响再次使用,但应当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孙某某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真诚悔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学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天天快递详情单、交通银行流水账、扣押清单、封存清单、价格证明、有关熔断器、网关的情况说明书、赃物照片、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国家财产,价值34389.6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交通银行卡1张、红米HM2LTE-CT手机1部(封存于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兰州车站派出所)依法没收;法国产“罗兰”牌160A熔断器3个、32A熔断器38个、C294接触器1个、S296接触器1个、四方WG-II轴报网关1个(封存于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兰州车站派出所)依法追缴,发还兰州车辆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