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3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与杨超、张丽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杨超,张丽丽,重庆市腾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355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7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62011608。代表人罗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晓卿,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超,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土家族,职业不详,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张丽丽,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土家族,职业不详,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重庆市腾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南华街637号附2-1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杨攀,职务不详。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与被告杨超、张丽丽、重庆市腾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