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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衢州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佐刚、刘菊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佐刚,刘菊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839号原告:衢州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东明湖花园小区68幢。法定代表人:崔可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雅琴,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孙佐刚。被告:刘菊香。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佐刚、刘菊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交纳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佐刚、刘菊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佐刚、刘菊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衢州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方雪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