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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立军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军,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306号原告张立军,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小区。委托代理人徐星慧,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男,194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街。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拜泉县。法定代表人裴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羽男,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X区XX街88号。原告张立军与被告中国平安��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保险事宜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就保险赔偿事宜欲自行协商解决,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明方代理审判员  孙邦国人民陪审员  王亚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天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