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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史焕礼与被告崔永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1546号原告史焕礼,男,1971年3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新习乡张庄村2号。委托代理人杨和耀,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永江,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焕礼与被告崔永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焕礼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焕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焕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春江审 判 员  鲁亚萍人民陪审员  高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