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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7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张掖市甘州区炜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兴有、郭自有、张兴兵、朱兴明、胡雄汉、胡银汉、杜建伟、谈吉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甘州区炜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兴有,郭自有,张兴兵,朱兴明,胡雄汉,胡银汉,杜建伟,谈吉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7842号原告张掖市甘州区炜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951XXXX。法定代表人马银,系该公司董事长。住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马神庙街270号。委托代理人马建龙,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兴有,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郭自有,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张兴兵,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朱兴明,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胡雄汉,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胡银汉,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杜建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谈吉成,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市甘州区炜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兴有、郭自有、张兴兵、朱兴明、胡雄汉、胡银汉、杜建伟、谈吉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79元,退还原告张掖市甘州区炜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朱永生代理审判员  曹淑萍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