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执字第2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郭耀辉与郭广耀、郭宏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耀辉,郭广耀,郭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字第296-1号申请执行人郭耀辉,住庆阳市西峰区。委托代理人郭海全(系郭耀辉之子),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郭广耀,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郭宏军,(系郭广耀之子),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耀辉与被执行人郭广耀、郭宏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郭广耀、郭宏军排除妨害,停止对原告郭耀辉修建房屋的阻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郭耀辉负担20元,被告郭广耀、郭宏军负担50元。执行中,经查:申请执行人郭耀辉原建房屋所在的土地系城市规划区,如需再建房屋,需庆阳市规划局审批。待庆阳市规划局审批后,再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西执字第2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 波审判员 张 超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梧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