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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闫桂芳、钱红梅等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桂芳,钱红梅,钱德全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闫桂芳。申请人:钱红梅。申请人:钱德全。申请人闫桂芳、钱红梅、钱德全要求宣告钱德州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闫桂芳系钱红梅、钱德全、钱德州母亲。钱德州出生于1969年9月24日,1989年始患有精神分裂症,于1994年4月6日从丰南区小集镇钱庄村家中走失,至今未归。已近20余年,其在家时生活即不能自理,时间久远,钱德州生的希望渺茫,故申请宣告死亡。经查,钱德州,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与申请人闫桂芳系母子关系,与申请人钱红梅、钱德全系兄弟姐妹关系。钱德州父亲于2001年去世。钱德州于1984年开始患有精神分裂症,医治无效。1994年4月16日出走,至今无音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4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钱德州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钱德州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闫桂芳、钱红梅、钱德全提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钱德州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满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