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苏利诉雒中朝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苏利,雒中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1131号原告王苏利,女,1962年1月3日生,汉族。被告雒中朝,男,现年60岁左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军营,礼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苏利诉被告雒中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王苏利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雒中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苏利撤回对雒中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王苏利承担。审 判 长 :赵孝廉审 判 员 :李高超人民陪审员 : 李 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 许 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