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信泰(巢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信泰(巢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235号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中泽,该公司员工。被告:信泰(巢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敏雄,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诉被告信泰(巢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900元,减半收取34450元,由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彩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