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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信泰(巢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信泰(巢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235号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中泽,该公司员工。被告:信泰(巢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敏雄,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诉被告信泰(巢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900元,减半收取34450元,由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彩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