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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祥闯、郭祥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祥闯,郭祥兴,董孝根,董效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813号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被告:郭祥闯。被告:郭祥兴。被告:董孝根。被告:董效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祥闯、郭祥兴、董孝根、董效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祥闯、郭祥兴、董孝根、董效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海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公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