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祥闯、郭祥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祥闯,郭祥兴,董孝根,董效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813号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被告:郭祥闯。被告:郭祥兴。被告:董孝根。被告:董效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祥闯、郭祥兴、董孝根、董效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祥闯、郭祥兴、董孝根、董效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海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公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