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1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秦兵伟与王鹏鹏、马二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兵伟,王鹏鹏,马二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1执102号申请执行人秦兵伟,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鹏鹏,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二飞,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终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鹏鹏在河南某有限公司账户上有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鹏鹏在河南某有限公司账户上的货款予以扣留(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衍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