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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苏俊光与黄金尾、陈建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俊光,黄金尾,陈建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22民初1596号原告苏俊光,男,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黄金尾,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陈建琴,女,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苏俊光与被告黄金尾、陈建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世伟��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俊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金尾、陈建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黄金尾、陈建琴系夫妻关系。在俩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黄金尾于2015年3月12日因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15000元(人民币,下同),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3%。2015年12月13日,被告黄金尾偿还给原告借款3000元。2016年1月17日,被告黄金尾偿还给原告借款2000元。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偿还尚欠的借款。故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黄金尾、陈建琴共同偿还给原告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2日起按月利率3%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俩被告承担。俩被告均没有答辩及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黄金尾、陈建琴系夫妻关系。被告黄金尾在俩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5年3月12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借款时,被告黄金尾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收执,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向苏俊光借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2015年3月12号借款黄金尾以车抵押闽373**以12月抵还清”。2015年12月13日,被告黄金尾偿还给原告借款3000元。2016年1月17日,被告黄金尾偿还给原告借款2000元。之后,经原告催讨,俩被告至今未偿还尚欠的借款1万元,故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诉至本院请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黄金尾出具给原告收执的借条一份、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人员基本信息打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且俩被告也未提出答辩反驳,故本院对���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黄金尾向原告借款15000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虽主张双方有口头约定利息为3%,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借款视为没有约定利息,原告苏俊光在庭审中自认被告黄金尾有偿还给原告借款计5000元,应依法予以折抵本金。故被告黄金尾还应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并支付以借款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债务发生于被告黄金尾、陈建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俩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债务系被告黄金尾的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诉讼请求不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金尾、陈建琴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苏俊光借款人民币一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借款人民币一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苏俊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黄金尾、陈建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八十八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一百四十四元,由原告苏俊光负担人民币一百一十九元,由被告黄金尾、陈建琴负担人民币二十五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世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平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