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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5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5364号原告杨某某,女,194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委托代理人苏杰,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师。委托代理人罗德清,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6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汪世雄,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婧,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由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依法受理后,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2016年3月30日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涛代理审判员  刘娟娟人民��审员吴立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鸿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