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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终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郎海燕与刘道敏、周越天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道敏,郎海燕,周越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8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道敏,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郎海燕,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周越天,女,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刘道敏与被上诉人郎海燕、原审被告周越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道敏不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的(2015)解民一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道敏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道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为2050元,由上诉人刘道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文宇审 判 员 胡永平代审判员 米新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