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马执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盛与林燕珍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盛,林燕珍,欧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1178号申请执行人陈盛,男,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被执行人林燕珍,女,汉族,住马尾区。被执行人欧建云,男,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申请执行人陈盛与林燕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马民初字第4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鉴于还款周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马民初字第4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吕桐光执行员  吴智斌执行员  陈政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世勇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