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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一初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马全军与被告刘福珍、童财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全军,刘福珍,童财堂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1673号原告:马全军,男,回族,生于1967年12月25日,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委托代理人:王建勇、布玛丽娅木,新疆新蓝天(奇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福珍,女,汉族,生于1977年10月8日,高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被告:童财堂,男,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奇台县。委托代理人:万树祥,奇台县新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全军与被告刘福珍、童财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全军于2016年4月12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全军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全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全军自行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小云审 判 员  郭秀梅人民陪审员  王振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