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82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王廷才、李友东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王廷才,李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24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王廷才,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友东,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王廷才、李友东债权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2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歌审 判 员 应学华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晓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