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刑更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熊万江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刑更173号罪犯熊万江,男,1978年9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海子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万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罪犯系累犯。于2014年12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于2016年3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熊万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考核中获综合记功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万江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幼封审判员 杨慧芳审判员 董雁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