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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祁民督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波琼与被执行人匡宗团、颜梦娟冻结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波琼,匡宗团,颜梦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祁民督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谭波琼,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匡宗团,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颜梦鹃(又名颜梦娟),女,1968年2月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祁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颜梦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账号为XXXXXX的账户,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育良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扬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