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执2673、2674、2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李世亮、孙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亮,孙胜,刘光雄,东莞市艾迪逊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2673、2674、2675号申请执行人:李世亮,男,汉族,1982年9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申请执行人:孙胜,男,汉族,1990年5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申请执行人:刘光雄,男,汉族,1987年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被执行人:东莞市艾迪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博涌社区花城路连兴楼8A号,组织机构代码为56823818-5。法定代表人:唐多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世亮、孙胜、刘光雄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艾迪逊服饰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三案,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虎门仲裁庭作出的东劳人仲院虎门庭案字[2016]231-233号终局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30664元、经济补偿金682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62元,合计37751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莞市艾迪逊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7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志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雪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