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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朱定峰与吴双玲、翁圣露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双玲,朱定峰,翁圣露,杨立甜,梁奕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8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双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定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翁圣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立甜。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梁奕大。上诉人吴双玲为与被上诉人朱定峰、翁圣露、杨立甜、梁奕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2015)温泰商初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吴双玲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双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罗奇豪审 判 员 郑建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赵炫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