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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3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朱晓飞与杨光东、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飞,杨光东,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3788号原告;朱晓飞,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曹雷、靳舫,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光东,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被告: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经济开发区。原告朱晓飞与被告杨光东、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