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丁某容留他人吸毒案退回决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退 回 决 定 书(2016)湘0922刑初122号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31日以桃检刑诉(2016)114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丁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本案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起诉指控的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尚未达到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本院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丁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退回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审判员 张振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徐金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