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16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池相军与杨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1661-1号原告池相军,男,汉族,1955年5月7日出生,农民。被告杨青林,男,汉族,1981年4月15日出生,牧民。本院受理原告池相军诉被告杨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池相军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杨青林所有的蒙DJ3X**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将被告的草牧场补贴予以冻结,保全价值为7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池相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告杨青林所有的蒙DJ3X**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将被告的草牧场补贴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胜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