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731号原告:张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何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下落,原告要求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洪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雪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