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02民初3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玲玉与刘长朋、邬云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玉,刘长朋,邬云涛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3242号原告李玲玉,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光庆,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朋,居民。被告邬云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玉与被告刘长朋、邬云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美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