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6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6民初214号原告梁某某,女。被告黄某某,男。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在本案宣判之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波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颖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