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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6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6民初214号原告梁某某,女。被告黄某某,男。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在本案宣判之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波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颖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