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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2016)湘1202行审8号怀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杨京营卫生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怀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京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202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府前路市民服务中心8楼,组织机构代码00663057-2。法定代表人闻继霞,主任。被执行人杨京营(鹤城区瑶蒸堂足浴养生馆负责人),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执行人杨京营作出的怀卫公罚字[2015]024号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行政处罚催告书尚未送达被执行人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行政处罚催告书尚未送达被执行人为由,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怀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志坚审判员  舒晓华审判员  彭刚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