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玉娜诉张衡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472号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张某,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魏志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 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