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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玉娜诉张衡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472号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张某,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魏志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 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