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3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改萍与被告高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改萍,高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3204号原告张改萍。委托代理人马静静。被告高智伟。原告张改萍与被告高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改萍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智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改萍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改萍撤回对被告高智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还原告张改萍。审 判 长 张 佳审 判 员 贾海军人民陪审员 刘旺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