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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3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改萍与被告高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改萍,高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3204号原告张改萍。委托代理人马静静。被告高智伟。原告张改萍与被告高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改萍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智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改萍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改萍撤回对被告高智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还原告张改萍。审 判 长  张 佳审 判 员  贾海军人民陪审员  刘旺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