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4民辖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淡水河谷矿业有限公司与重庆重铁物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淡水河谷矿业有限公司,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4民辖终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淡水河谷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法定代表人:易亚洪,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张曲峰,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重庆市淡水河谷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秀法民管异初字第00022号民事裁定,驳回了重庆市淡水河谷矿业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重庆市淡水河谷矿业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重庆市淡水河谷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为重庆市渝中区中山支路16号,应由被上诉人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从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的请求、事实理由分析,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已经向被告所在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重庆市淡水河谷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冉景红审 判 员 刘 萍代理审判员 王秀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