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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1398号原告:王某,1975年4月6日,农民。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鸣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