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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林日松与倪田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日松,倪田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1284号原告:林日松。被告:倪田蓬。原告林日松为与被告倪田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日松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倪田蓬的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日松撤回对被告倪田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日松负担。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