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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北京意枫墅餐饮有限公司与陈志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意枫墅餐饮有限公司,陈志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2222号原告北京意枫墅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六区19号楼(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晓敏,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成营,男,1979年1月5日出生,该公司店长。被告陈志顺,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意枫墅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志顺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北京意枫墅餐饮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意枫墅餐饮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意枫墅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意枫墅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潘 磊代理审判员  李晓慧代理审判员  郑 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