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孙晖与张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晖,张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809号原告:孙晖,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宫少华,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守明,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晖与被告张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晖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孙晖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晖负担。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晨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